省内各公司:
股东的出资是公司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基础,股东履行出资义务是维护公司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促进公司发展、维护债权人利益及交易安全的必要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国务院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注册资本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公司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现就公司依法调整注册资本、出资期限提示如下:
一、2024年6月30日前登记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剩余认缴出资期限自2027年7月1日起超过5年的,应当在2027年6月30日前将其剩余认缴出资期限调整至5年内,并记载于公司章程(公司修改章程后,请及时办理章程或章程修正案备案业务),股东应当在调整后的认缴出资期限内足额缴纳认缴的出资额;剩余认缴出资期限自2027年7月1日起不足5年或者已缴足注册资本的,无需调整认缴出资期限。
2024年6月30日前登记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或者股东应当在2027年6月30日前按照其认购的股份全额缴纳股款。
二、2024年6月30日前登记设立的公司存在认缴出资期限30年以上、注册资本10亿元人民币以上、其他明显不符合客观常识的情形等情形之一的,如公司股东(或发起人)不具备出资能力,建议公司尽快办理减少注册资本登记、调整出资期限等业务。
三、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方式和出资日期,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认购的股份数等信息应当自产生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青海)向社会公示。公司应当确保前款公示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四、公司未按照《国务院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注册资本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调整出资期限、注册资本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作出特别标注并向社会公示。
公司的股东或者发起人未按照《国务院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注册资本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缴纳认缴的出资额或者股款,或者公司未依法公示有关信息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公司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四十条规定公示有关信息或者不如实公示有关信息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青海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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