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提升我省旅游服务质量,营造安全放心旅游消费环境,全力推动国际生态旅游目的地建设,省市场监管局聚焦旅游市场突出问题,制定了《维护旅游市场价格秩序“十不准”》,现通告如下:
诚实守信经营,不准虚假标价;
严格明码标价,不准价外加价;
标价售价一致,不准低标高结;
履行告知义务,不准隐性消费;
坚持自愿原则,不准强制销售;
规范促销行为,不准诱导交易;
提倡菜价上墙,不准欺客宰客;
政府定价景区,不准擅自涨价;
依法减免门票,不准变相收费;
公平有序竞争,不准相互串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最高可处5000元罚款;实施价格欺诈行为的,可处50万元以下罚款;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可处200万元以下罚款;实施哄抬价格的,可处300万元以下罚款;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的,可处500万元以下罚款。
全省旅游行业及经营者要自觉遵守“十不准”规定,规范经营行为,各地市场监管部门将对违反“十不准”的行为依法予以严惩。消费者若发现违法行为,请保存好票据凭证并及时拨打12315、12345或登录全国12315平台进行投诉举报。
版权所有:青海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地址:青海省西宁市昆仑中路79号 邮编:810007
青ICP备19000594号-1 政府网站标识码:6300000066 青公网安备 6301030200034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