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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事项信息
权利类型 | 行政许可 | 实施主体 | 青海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
行使层级 | 省级 | 办理对象 | 法人 |
办理类型 | 承诺件 | 法定期限 | 30个工作日 |
承诺期限 | 27个工作日 | 咨询电话 | 0971-5115612、6161727 |
投诉电话 | 0971-6155517、6161198,12365质量投诉热线 | ||
办理地点时间 | 省政府行政服务中心(西宁市城西区西川南路53号文博大厦)上午9:00-12:00 下午13:00-17:00(节假日除外) |
二、受理条件
企业取得生产许可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有与拟从事的生产活动相适应的营业执照;
2.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3.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生产条件和检测手段;
4.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技术文件和工艺文件;
5.有健全有效的质量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
6.产品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7.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规定,不存在国家明令淘汰和禁止投资建设的落后工艺、高耗能、污染环境、浪费资源的情况。
8.法律、行政法规有其他规定的,还应当符合其规定。
三、申报材料
材料名称 | 材料形式 | 材料要求 | 备注 |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 | 电子文件 | 1份 | 必须提交 |
营业执照 | 电子文件 | 1份 | 必须提交 |
原生产许可证(正本、副本、明细) | 电子文件 | 1份 | 换证 |
符合产业政策的自我承诺书 | 电子文件 | 1份 | 涉及产业政策产品 |
企业生产许可证延续申请免于实地核查承诺书 | 电子文件 | 1份 | 换证,申请免实地核查 |
未受到行政处罚的证明 | 电子文件 | 1份 | 换证,申请免实地核查 |
产品质量合格检验报告 | 电子文件 | 1份 | 必须提交 |
四、办理流程
五、收费标准
不收费
六、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
3.《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4.《国务院关于调整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目录和试行简化审批程序的决定》(国发〔2017〕34号)
5.《质检总局关于公布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通则和60类工业产品实施细则的公告》(2016年第102号)
6.质检总局关于印发《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一企一证”改革实施方案》的公告(2018年第1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