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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公司建立股东名册制度的温馨提示
发布时间: 2026/04/29    信息来源:登记注册处    浏览次数: 1290

省内各公司:

股东名册,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规定的公司必须置备的、记载股东及其持股情况的法定文件,是确定股东身份的主要依据。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经营主体登记文书规范和提交材料规范(2026年版)的通知》(国市监注发〔2026〕5号)工作部署,自2026年5月1日起,我省各级登记机关将使用新版经营主体登记文书和提交材料规范办理公司各项登记、备案业务。因新规范中关于公司登记(备案)的提交材料中多处涉及股东名册,现就公司建立股东名册制度提示如下:

一、有限责任公司应当按照《公司法》第五十六条“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一)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二)股东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方式和出资日期;(三)出资证明书编号;(四)取得和丧失股东资格的日期。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的规定置备股东名册。根据《公司法》第八十六条、第八十七条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转让股权的,应当书面通知公司,请求变更股东名册,公司应当修改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

二、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按照《公司法》第一百零二条“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制作股东名册并置备于公司。股东名册应当记载下列事项:(一)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二)各股东所认购的股份种类及股份数;(三)发行纸面形式的股票的,股票的编号;(四)各股东取得股份的日期。”的规定制作股东名册并置备于公司。根据《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九条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依法转让股票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记载于股东名册。

三、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经营主体登记文书规范和提交材料规范(2026年版)的通知》(国市监注发〔2026〕5号)要求,公司申请办理登记(备案)业务有以下情形的,需向登记机关提交股东名册:

1.公司申请变更登记或备案涉及修改公司章程的,只有一个股东的股份有限公司提交股东签署的书面决定、公司股东名册。

2.有限责任公司申请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变更股东的,需提交股东名册。

3.公司申请备案股东或发起人认缴的出资数额,需提交股东名册。

4.公司通过普通程序申请注销登记的,需根据《公司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二)(三)项规定提交公司依法作出的解散或合并分立的决议或决定等文件及清算报告(只有一个股东的股份有限公司提交股东签署的书面决定、公司股东名册)。

5.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申请简易注销的,应当提交公司股东名册。

6.有限责任公司申请股权出质设立登记的,需提交记载有出质人姓名(名称)及其出资额的股东名册复印件。

为确保公司自2026年5月1日起依法合规办理公司登记(备案)业务,请尽快建立股东名册制度!



青海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4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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