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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事项信息
权利类型 | 行政许可 | 实施主体 | 青海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
行使层级 | 省级 | 办理对象 | 法人 |
办理类型 | 承诺件 | 法定期限 | 当场办理 |
承诺期限 | 当场办理 | 咨询电话 | 0971-5115612、6161727 |
投诉电话 | 0971-6155517、6161198,12365质量投诉热线 | ||
办理地点时间 | 省政府行政服务中心(西宁市城西区西川南路53号文博大厦)上午9:00-12:00 下午13:00-17:00(节假日除外) |
二、受理条件
企业取得生产许可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营业执照。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应当覆盖所申请生产或加工的产品;
(二)有与所申请生产的产品相适应的生产条件和检验手段(具体要求见审查细则);
(三)产品质量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具体要求见审查细则);
(四)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规定,不存在国家明令淘汰和禁止投资建设的落后工艺、高耗能、污染环境、浪费资源的情况(具体要求见审查细则);
(五)法律、行政法规有其他规定的,还应当符合其规定。
三、申报材料
材料名称 | 材料形式 | 材料要求 | 备注 |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单 | 电子文件 | 1份 | 必须提交 |
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许可行政审批告知承诺书 | 电子文件 | 1份 | 必须提交 |
申请发证产品的合格检验报告 | 电子文件 | 1份 | 必须提交 |
四、办理流程
五、收费标准
不收费
六、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一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二条、第六十八条;
3.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许可通则及相关实施细则。
4.《国务院关于在全国推开“证照分离”改革的通知》(国发〔2018〕35号)。
5.《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压减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目录和简化审批程序的决定》(国发〔2018〕3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