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市场竞争加剧,个别经营者为压缩自主研发成本、缩短产品研发周期、快速抢占行业市场份额,违反公平竞争原则,采取不正当手段,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同业商业秘密,既侵犯了竞争对手合法知识产权,也扰乱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经营秩序。
2026年6月1日正式施行的《商业秘密保护规定》,进一步细化划定商业秘密侵权合规红线,明确列明四类法定侵权行为:
一是以盗窃、贿赂、欺诈、胁迫、电子侵入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商业秘密权利人所持有的商业秘密;
二是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述不正当手段获取的商业秘密;
三是经营者违反法定保密义务,或违背权利人保密管理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自身合法知悉、掌握的商业秘密;
四是教唆、引诱、协助他人违反保密义务或权利人保密管理要求,进而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权利人商业秘密。
同时明确,经营者以外的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实施上述行为,视为侵犯商业秘密;第三人明知或应知商业秘密权利人员工、离职人员、合作单位及个人存在商业秘密侵权行为,仍受让、获取、披露、使用或者许可他人使用涉案商业秘密的,一并认定构成商业秘密侵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商业秘密保护规定》等法律法规要求,企业需厘清核心经营法律边界、压实全员合规履职义务:商业秘密保密义务具备法定独立性、履约延续性,员工劳动关系存续、解除、离职跳槽全周期内,涉密保密义务不会自动灭失,在岗涉密员工、离职涉密人员均需履行对应保密责任;针对企业高管、核心研发人员、核心业务涉密岗位,依法签署竞业限制协议的,从业人员必须严格恪守竞业期限、从业地域、同业禁入、信息保密全部合同约定。
那么,侵犯商业秘密需承担哪些法律责任呢?
一是民事责任。侵权主体因侵权行为造成权利人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赔偿数额,按照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经营者故意实施侵犯商业秘密行为,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经营者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权利人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二是行政责任。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是刑事责任。侵权行为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三十万元以上;侵权主体违法所得数额三十万元以上;两年内因侵犯商业秘密受过刑事处罚、行政处罚后,再次实施同类侵权,且造成损失、违法所得数额达十万元以上以及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典型案例
A新材料研发企业深耕高分子新材料赛道,自主研发新型复合材料生产工艺、核心配方参数、项目成本核算涉密数据;该类技术经营信息未被行业公众普遍知悉、具备核心经济效益与市场竞争价值,且企业配套搭建内部保密管理制度、完成涉密文件分级加密管控、与全体研发人员签署专项保密协议,已完成法定保密管控义务,依法属于受法律保护的商业秘密。
同业B新材料公司为缩减千万元研发投入、快速抢占市场份额,刻意瞄准A公司核心研发团队,以高额薪酬、岗位股权激励、项目分红为利诱条件,高薪挖角A公司两名核心在岗研发人员。两名员工离职后,违背在职期间签署的保密协议、竞业限制约定,私自携带、对外披露原任职企业工艺配方、核心技术参数等涉密信息;B公司主观明知涉案技术资料属于非法流转第三方商业秘密,仍刻意接收、规模化落地应用涉密技术,依托窃取技术压缩生产成本,以恶意低价方式抢夺市场客户、挤占竞品市场空间。
该案中B企业构成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两名离职员工窃取行为同样构成侵权。市场监管部门依法责令B公司立即停止侵权、销毁全部涉密技术底稿与衍生资料,没收违法所得,对B侵权企业处罚款85万元;并对两名涉事员工同步作出行政处罚。
市场监管部门提醒:商业秘密侵权无“小事”,投机取巧窃取他人创新成果,侵占他人合法经营资源,势必承担民事赔付、行政罚款、刑事追责叠加法律代价。企业经营应当严守法律边界,恪守商业道德,坚持自主创新、合法合规开展公平竞争,坚决杜绝非法获取、受让、使用他人商业秘密;同时完善内部涉密人员管控、离职人员合规审查、保密协议及竞业协议台账管理,压实全员保密责任,筑牢企业自身商业秘密防护屏障,全域规避企业、员工双向侵权合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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