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防范广告领域意识形态风险,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维护民族团结和社会公序良俗,现就广告发布导向作以下合规提示:
一、发布广告应当维护国家安全、国家尊严、民族团结和公共利益,不得在广告中使用或者变相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旗、国歌、国徽,军旗、军徽、军歌。
二、不得使用或者变相使用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名义、形象等进行商业宣传。
三、不得使用不规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地图等,损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
四、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影响公共安全。
五、不得借党和国家重大活动以及突发事件、社会热点、事故灾难、重大舆情、自然灾害等“博眼球、蹭热点”,进行商业炒作、不正当营销。
六、发布广告应当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和民族传统美德,不得借职场内卷、加班压力、经济焦虑、婚恋矛盾等制造社会焦虑、推升群体性消极情绪,推崇“躺平摆烂”。
七、不得宣扬“考取公务员即人生成功”等扭曲的就业观。
八、不得利用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相悖的“反骨风格”吸引眼球、制造话题。
九、不得以“定制”“特供”“专供”“贵重”“稀世珍宝”等渲染奢靡之风、享乐主义、拜金主义等。
十、发布广告应当规范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以健康的形式表达,不得含有民族歧视、宗教歧视、性别歧视、淫秽、色情、庸俗、赌博、迷信、恐怖、暴力等内容。
十一、不得危害人身、财产安全,泄露个人隐私。
十二、不得损害未成年人和残疾人身心健康。
十三、不得宣扬畸形审美诱导未成年人非理性追星、非理性消费。
十四、不得通过造“梗”、玩“梗”等低俗化表达,损害社会文明形象、伤害公众感情。
十五、不得传播违背生态文明理念、破坏生态保护和文化遗产保护的内容。
十六、不得使用不良网红、存在负面劣迹人员开展广告代言。
十七、不得以宗教名义发布广告。
本提示仅作出一般性指导,并不涵盖全部法律风险,不作为监管执法、合规审查、履行主体责任等的法律依据。
青海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9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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