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百智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等179家企业(详见附件):
由本局立案调查的你(单位)涉嫌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或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案一案,已调查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规定“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现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如下:经查,你单位存在连续两年未按规定报送并公示年度报告、自2025年9月至今无正当理由在登记的经营场所至少6个月以上未开展经营活动且存在税务状态非正常等行为,以上事实有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记录、税务部门复函及现场检查笔录等证据证明。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规定(2024年修订前为第二百一十一条)“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公司登记机关可以吊销营业执照”之规定。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规定,本局拟对你单位作出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一项,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办法》第五条的规定,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以要求听证。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你(单位)有权行使陈述、申辩权,并可以要求听证。逾期未行使陈述、申辩权,亦未要求听证的,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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