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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餐饮服务项目选址禁止性要求的温馨提示
发布时间: 2026/09/03    信息来源:登记注册处    浏览次数: 3464

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相关经营主体: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已于2026年8月15日起施行,根据有关规定,现将餐饮服务项目选址的禁止性要求和法律责任提示如下:

一、禁止性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规定:排放油烟污染物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安装油烟净化等污染防治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禁止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以及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

二、法律责任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责令关闭,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在禁止性场所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不仅可能面临行政处罚,还可能因项目被责令关闭而损失装修、设备、租金押金等前期投入。请广大餐饮服务业经营者、相关经营主体审慎选择经营场所,在签订租赁合同、投入资金前,务必核实经营场所是否符合选址要求,避免因选址不当造成投资损失。



青海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9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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