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落实食品安全“四个最严”要求,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网络食品销售虚假宣传专项整治行动的统一部署安排,省市场监管局决定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至2026年12月30日,面向全社会公开征集网络食品销售虚假宣传违法案件线索。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集范围
聚焦电商平台、直播短视频、社交社群、团购分销、私域直播(微信群/腾讯会议/小众APP)等线上渠道,覆盖普通食品、保健食品、特殊膳食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全品类。重点征集以下情形:
(一)普通食品虚假宣称功效。
1.普通食品(含青海特色农畜产品、牦牛肉干、青稞制品、枸杞、沙棘、蜂蜜、固体饮料、杂粮粉等)明示或暗示具有治病防病、调理慢病、降糖降压、抗癌延寿、排毒瘦身、强身健体等医疗或保健功能。
2.使用“药食同源”“纯天然养生”“藏族秘方”“高原特产”等概念无依据宣称特殊价值,误导消费者尤其是老年、慢病群体。
(二)保健食品与特殊食品违规宣传。
3.保健食品超出注册备案范围夸大功能、虚假适配人群,未显著标明“本品不能代替药物”。
4.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违规宣称疾病治疗效果。
5.利用私域直播、伪科普短视频肆意解读功效,突破法律法规宣传红线。
(三)资质、产地与标签造假。
6.虚构生产经营许可、检测报告、绿色/有机/无公害认证、非遗或“军选优品”“兵团直供”等背书。
7.伪造产地(如冒用“青海湖”“玉树”“柴达木”等地名)、原料来源、生产工艺。
8.食品标签说明书虚假标注、未公示许可备案信息,保健食品未设销售专区及消费提示。
(四)营销内容造假与流量作弊。
9.虚构用户评价、销量数据、消费案例;冒用专家、医师、患者、科研机构名义背书。
10.AI非真人直播、篡改直播间真实数据、刷单炒信、雇托刷量营造虚假人气。
11.以“免费领鸡蛋”“养生讲座”“温情陪聊”等方式诱使老年人下单购买。
(五)平台及直播机构履职缺位。
12.电商平台、直播社交平台未尽审核管控义务,对入驻商家虚假宣传不排查、不处置、不删除。
13.直播间运营者未事前合规审核,MCN机构组织、教唆主播实施虚假宣传。
14.牧区零散经营者、小微主播无照经营、亮证不全,平台默许纵容违规行为。
(六)违法广告行为。
15.食品广告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使用医疗用语或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
16.普通食品广告宣称保健功能,明示或暗示相关商品为保障健康所必需。
17.保健食品广告利用代言人作推荐、证明,未依法取得资质认定的检验机构数据被篡改发布。
二、征集时间
即日起至2026年12月30日。
三、投诉举报途径
投诉举报设电话、信函、线上等方式,鼓励广大群众采用截屏、录屏、订单截图、聊天记录、转账凭证等固定电子证据后提交。
1.电话举报:拨打青海省12315投诉举报热线。
2.信函举报:青海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特殊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处(收)。地址: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西关大街31号省市场监管局业务办公楼,邮编:810000。信封请注明“网络食品销售虚假宣传线索”。
3.线上举报:全国12315平台(www.12315.cn)及微信小程序。
4.内部知情人举报: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内部从业人员及相关知情人如若发现违法违规线索,请登录全国食品安全内部知情人举报系统(https://spjb.samr.gov.cn/)进行举报。
四、相关说明
1.举报线索请尽量明确违法主体名称、线上经营账号、平台名称、违法宣传内容原文或录屏、发生时间、订单/支付凭证等关键信息。线索详实者优先核查处置,对核查属实的重大违法线索,将按照《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予以奖励。
2.举报人应当如实反映情况,严禁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对恶意举报、干扰正常监管执法工作的,将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
3.我局将严格遵守保密制度,全力保护举报人个人信息及人身财产安全,线索受理、移送、立案情况按程序反馈。
4.已由信访、纪检、司法机关受理或进入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程序的线索,不重复纳入本次征集范围。
维护安全诚信的网络食品消费环境,需要全社会共同参与。诚挚欢迎社会各界、外卖骑手、平台内经营者、主播从业者、企业内部从业者积极监督、踊跃举报,携手共治网络食品市场乱象,筑牢全省食品安全防线。
青海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8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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