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青海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规范电动自行车充电收费行为的提醒告诫书
各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运营单位、小区物业单位:
为规范电动自行车充电收费行为,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国家发改委办公厅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规范电动自行车充电收费行为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24〕537号)《青海省发展改革委 青海省市场监管局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规范电动自行车充电收费行为的通知〉的通知》(青发改价格〔2024〕416号)等相关规定,现就有关事项提醒告诫如下:
一、严格执行电价政策
居民住宅小区内的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用电,电网企业向充电设施经营主体以及充电设施经营主体向用户,均应按居民合表用户电价计收充电电费。涉及非电网直供电的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用电,也应按居民合表用户电价计收电费。居民住宅小区以外的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用电,按其所在场所电价政策执行。
二、合理制定收费标准
充电服务费实行市场调节,充电设施运营单位应充分考虑充电设施的公共服务属性和民生属性,按照弥补成本、合理收益、诚实信用原则,结合市场供需状况,合理制定充电服务费标准。在制定居民住宅小区充电服务费时,充电设施运营单位应会同小区产权单位、业主委员会或物业服务企业协商从低确定服务费标准。
三、落实充电价费分离
电动自行车户外充电设施充电费用主要包括充电电费和服务费,充电电费和服务费应分别标示、分别计价。充电设施运营单位应于2025年1月1日前把充电设施改造升级为可以单独计算电量,全面实现充电电费单独计价。
四、规范收费公示行为
充电设施运营单位应按照明码标价有关规定,在充电场所、手机应用程序、微信公众号等醒目位置分别标示充电电价、服务费项目与收费标准。在充电完成后,应通过手机应用程序、微信公众号向用户推送实际充电数据(包括充电时间、电费、服务费等),完整反馈收费的构成情况。价格发生变动要及时调整,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收取费用,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自本提醒告诫书发出之日起,各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运营单位要立即开展自查自纠,进一步规范经营行为。市场监管部门将进一步加大监管力度,对经提醒告诫后仍然不整改的违法行为,将依法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将通过新闻媒体予以公开曝光。
社会各界可拨打投诉举报电话12315,就相关价格违法行为进行投诉举报。
青海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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