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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大经营主体 登记档案查询有新规,这些要求要记牢
发布时间: 2025/04/07    信息来源:登记注册处    浏览次数: 1156

为加强经营主体登记档案的规范化管理,有效保护和利用经营主体登记档案,充分发挥其在促进和服务社会经济发展中的作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档案局制定了《经营主体登记档案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于2025年3月20日起施行。

《办法》对经营主体登记档案的查询做出了新的规定,扩大了登记档案查询主体范围,明确了查档申请材料,请广大经营主体务必记牢:

查询主体

查档范围

申请材料

备注

经营主体

可以查询自身的登记档案

1.查询档案申请表;

2.经营主体的授权委托书或者有效介绍信;

3.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或者电子营业执照(未刻制公章的个体工商户提交由经营者签名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或者电子营业执照);

4.查询人员本人有效身份证件。

1.根据《经营主体登记档案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整理;

2.经营主体有效登记在册的相关人员包括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有限责任公司和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东、非公司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和出资人、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的法定代表人和成员,合伙企业合伙人、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各类分支机构的负责人等。

经营主体有效登记在册的相关人员(详见备注)

可以查询其个人任职或者出资的经营主体的登记档案

1.查询档案申请表;

2.经营主体有效登记在册的相关人员合法有效的主体资格文件;

3.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东还应当出示股票凭证或者股东名册等能表明其资格的文件;

4.查询人员本人有效身份证件。

受当事人委托的律师

可以查询与其受委托事项相关的登记档案

1.查询档案申请表;

2.律师本人的执业证书;

3.载明律师承办法律事务具体信息的律师事务所证明;

4.查询承诺书;

5.查询人员本人有效身份证件。

公证、仲裁、司法鉴定等机构

可以查询与其工作内容相关的登记档案

(一)公证、仲裁等机构

1.查询档案申请表;

2.公证、仲裁等机构出具的证明;

3.工作人员本人执业证件;

4.查询人员本人有效身份证件。

(二)司法鉴定机构

1.查询档案申请表;

2.有关单位委托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鉴定的委托书;

3.加盖鉴定机构公章的介绍信或者公函;

4.查询人员本人有效身份证件。

破产管理人

可以查询其负责破产清算经营主体的登记档案

1.查询档案申请表;

2.破产管理人的授权委托书;

3.人民法院破产案件受理裁定书以及指定管理人决定书;

4.查询人员本人有效身份证件。

同时,《办法》规定,查询人不得以不正当方式获取、利用登记档案或者牟取不正当利益;查询登记档案,不得在案卷上修改、涂抹、标注,不得拆取、损毁或者违规抄录、公布、带离登记档案资料;相关组织和个人在查阅和利用登记档案时,故意造成登记档案丢失、损毁,或者有其他损害登记档案实体和信息安全的行为,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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