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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姓名         王东梅
申请时间         2021-02-01
申请内容         本人王东梅于2021年1月29日在准备入职北京美团公司的背景调查过程中,被调查公司提示名下有家本人担任法定代表人的企业:青海迪佰商贸有限公司被工商予以吊销处罚;在此之前,本人对名下有该公司一事根本不知情,本人从未去过青海从未签署过任何公司申请登记材料,但本人身份证曾丢失补办过,该公司冒用利用本人的身份信息虚假注册公司,当地工商未认真审核予以注册,对本人的生活和工作目前已构成严重不利影响。鉴于该公司虽已吊销,但需要对吊销处罚的决定书(青东工商处字[2019]193号)具体查阅了解后,查看该企业具体违反哪项工商登记管理行为,是否提及本人的材料被冒用注册等有利于本人澄清证明或不受影响的描述, 以决定下一步是否继续开启申诉维权;故特此申请作出的登记及处罚决定的青海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东川工业园分局 向本人公开《青东工商处字[2019]193号》处罚决定书并给予本人明确答复。
用途描述         鉴于该公司虽已吊销,但需要对吊销处罚的决定书(青东工商处字[2019]193号)具体查阅了解后,查看该企业具体违反哪项工商登记管理行为,是否提及本人的材料被冒用注册等有利于本人澄清证明或不受影响的描述, 以决定下一步是否继续开启申诉维权;故特此申请作出的登记及处罚决定的青海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东川工业园分局 向本人公开《青东工商处字[2019]193号》处罚决定书并给予本人明确澄清答复。
处理状态         已处理
回复单位         青海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回复时间         2021-02-10
回复内容         王东梅: 您好!我局于2021年2月4日收到您关于“公开《青东工商处字〔2019〕193号》处罚决定书并给予本人明确澄清答复”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经查,您申请的“公开《青东工商处字〔2019〕193号》处罚决定书并给予本人明确澄清答复”的政府信息,属于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按照您的要求,我局工作人员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复印扫描后发送至您的邮箱,请注意查收并回复。 依据《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申请人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进行信访、投诉、举报等活动,行政机关应当告知申请人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并可以告知通过相应渠道提出”,您指出的关于“青海迪佰商贸有限公司利用您的身份证冒名登记”问题,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范围,建议您向该企业登记机关青海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东川工业园区分局(以下简称东川分局)进行投诉。同时,经与东川分局联系,您于2月1日向东川分局举报青海迪佰商贸有限公司冒名登记行为,东川分局现已受理该举报,并按程序开展调查,后续调查情况请与东川分局跟进了解,联系电话:0971-8062315。 特此告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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