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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联系人姓名 |
程建华 |
| 申请时间 |
2025-12-31 |
| 申请内容 |
本人2025年7月27日通过12345、次日去西宁市场监管局现场举报:青海老字号良盛餐饮有限公司涉嫌售卖淋巴肉,小小一盆烤羊排居然出现两块疑似淋巴肉,交涉时老板一再否认,态度较差。
此事涉嫌违反《食品安全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等一系列法律法规,性质恶劣。几个月来,电话联系我的经办人员不断变换,一会告知立案,一会告知不立案,至今我未收到监管部门的正式《不予立案告知书》或《举报立案告知书》。此案处理过程拖延长达数月,近日得知对售卖淋巴肉违法行为没有查处,避重就轻仅以“掺假”为由处罚两百元 。至今,我没收到符合市场监管总局格式的正式《举报处理结果告知书》,经办人员通过“信用中国”发来的处理摘要,因该网站声明“对内容真实、完整、准确不作担保,需自行核实”,属无效文件,也不符程序。 今依法申请,请尽快提供上述文件信息。(注:大通市场监管局无网上申请,西宁市场监管局申请渠道登录不了,特通过您局网站申请,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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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用途描述 |
其他 |
| 处理状态 |
已处理 |
| 回复单位 |
青海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
| 回复时间 |
2026-01-08 |
| 回复内容 |
程建华:
我单位于2025年12月31日收到您通过我单位门户网站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经审查,您申请公开“对本人2025年7月27、28日举报售卖淋巴肉的《不予立案告知书》、《举报立案告知书》(如有)、宁大市监处罚(2025)45号、对我举报的《举报处理结果告知书》”的信息,我单位无法公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条“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以及第三十六条第五款“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之规定,我单位向您提供了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具体地址等信息。具体答复内容详见《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青市监依申请〔2026〕第1号)。
我单位已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青市监依申请〔2026〕第1号)按照您的要求发送到了您的邮箱,请注意查收并及时回复。
感谢您对青海市场监管工作的关心与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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