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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
关于《食品委托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实施问答中的“三个构成要素”疑问 |
| 咨询人 |
Crayy |
| 时间 |
2026-08-05 |
| 内容 |
尊敬的省局领导,还请拨冗解答如下疑问:
针对问答中提及的三个构成要素,是否仅在完全符合所有列明要求的情况下方视为符合?
如甲食品经营企业仅在要素一之中的“包装与标签标识”“发货交付要求”向具备相应食品生产许可资质及能力的乙食品生产商提出要求(不涉及产品名称、执行标准、配方、生产工艺、原辅料供应要求等),并由乙生产商从事该食品的全部生产活动后向甲食品经营企业交付成品,此情形是否属于委托生产关系,是否应遵守《食品委托生产监督管理办法》规定? |
| 状态 |
已回复 |
| 回复单位 |
青海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
| 回复时间 |
2026-08-07 |
| 回复内容 |
尊敬的网友:您好!您的留言收悉,根据《食品委托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及实施问答答复如下:
1.委托生产关系的三个构成要素应当同时全部满足,缺一不可,只有全部要素达成,才构成食品委托生产法律关系,并非满足部分要素即认定为委托生产。
2.针对您举例情形:甲食品经营企业仅对“包装与标签标识”“发货交付要求”提出需求,未提出产品名称、执行标准、配方、生产工艺、原辅料供应等生产技术要求,由乙生产企业自主确定全部生产技术要素、组织生产后交付成品,该情形不属于《食品委托生产监督管理办法》规制的委托生产。
3.该模式属于经营企业采购成品的普通购销行为,不适用委托生产相关规定,乙企业作为实际产品生产方,独立对产品质量安全承担主体责任。
4.法规依据,《食品委托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二条:食品委托生产,是指委托方提供产品配方、生产工艺等生产技术要求,委托取得食品生产许可的受托方生产食品的行为。实施问答明确,委托方、受托方、委托生产技术要求三个要素必须同时具备,才构成委托生产。
如有疑问,请与我局食品生产处咨询,联系电话:0971-6161713。
感谢您的来信,祝您生活愉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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