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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关于《食品委托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实施后有机认证加工食品的相关疑问
咨询人         Sinpore
时间         2026-08-07
内容         食品经营企业A公司不是有机食品认证委托人,B公司是有机食品认证委托人和生产方。在符合《食品委托生产监督管理办法》中“三个构成要素”的前提下,A公司能否将其商标授权给B公司,由B公司进行有机认证加工食品的生产? 查询到贵局的回复: 1.严禁非持证方对外贴牌有机产品,避免误导消费者、违反有机认证管控要求 2.若A公司需使用自有商标销售有机食品,合规路径为:由持证企业B作为委托方开展生产,A仅作为经销企业对外售卖,不得将自身商标标注为有机产品的出品方、委托方。 有些疑惑:a、A经销,B生产,不也是算委托加工吗?b、A公司需使用自有商标销售有机食品,不也是贴牌吗?c、具体的实际操作:A经销,B生产,不打商标授权,不打委托加工,是这样吗?
状态         已回复
回复单位         青海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回复时间         2026-08-07
回复内容         尊敬的网友:您好!您的留言收悉,现就咨询的品牌方仅与生产企业签订购销合同、无委托加工协议及委托生产备案,是否认定为食品委托生产行为问题,根据法律法规答复如下: 1.法定定义依据 根据《食品委托生产监督管理办法》(总局令第113号)第二条规定:食品委托生产,是受托方按照委托方的要求,从事食品全部/部分生产环节活动并交付成品的行为,核心三要件:①委托方管控产品配方、工艺、规格、包装等生产要求;②受托方按该定制要求组织生产;③成品定向交付委托方贴牌销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一条、《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同步要求委托生产双方落实资质核验、标签标注、生产过程管控、属地备案报告义务。 2.行为定性结论 仅签订普通商品购销合同,采购方(品牌方)未介入生产配方、工艺、产品定制要求,仅采购生产企业已量产的现货成品、由生产企业自主定型、自主把控全生产过程的,不属于食品委托生产,属于常规食品购销贸易行为,无需办理委托生产备案、无需在标签标注委托双方信息。 若名为购销、实际由采购方指定配方、工艺、包装样式、产品标准,受托方按定制化要求专属生产,则适用实质重于形式监管原则,穿透认定为委托生产,必须履行委托双方资质核验、10个工作日内向属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备案、标签完整标注委托方+受托方名称地址、生产许可证号等法定义务,否则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予以查处。 3.商标授权补充界定 单纯商标许可使用、未干预生产环节的,不单独构成委托生产;结合定制化生产的商标贴牌行为,纳入委托生产监管管理。 4.青海省内食品生产经营主体开展委托生产的,严格遵照总局113号令执行;仅现货购销贸易的,按普通食品进货查验制度管理,采购方履行进货查验、索证索票主体责任即可。企业间仅签订现货购销合同、采购方未对产品配方、工艺、生产标准提出定制要求、采购现成量产食品的,属于正常食品购销,不属于食品委托生产,无需委托备案及标签标注委托信息;若实际存在定制化生产管控,即便合同命名为购销,仍实质认定为委托生产,须落实委托备案、标签公示、双方食品安全主体责任。 如有疑问,请与我局食品生产处咨询,联系电话:0971-6161713。 感谢您的来信,祝您生活愉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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